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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2012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日,公司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刘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遭到拒绝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支持了刘某的要求。而公司则认为,2012年12月3日已与刘某补签了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的起始时间为刘某入职的第一天,因此,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并不能掩盖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与“补签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具有选择性,是应同时承担的责任。
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刘某支付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