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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让职工休“无薪假”合理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62 次  来源:网络

案情:

2011年,小王进入上海某服装销售有限公司,担任门店营业员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月,小王所在的销售门店因商厦调整布局需要重新装修而暂停营业,公司管理层经讨论决定,书面通知包括小王在内的所有营业员放假,回家待岗,等待公司的上班通知。

一个月后,商厦装修完工,门店重新开始营业,公司便通知营业员继续到原来的销售门店上班。小王到门店报到之后,询问其停工期间这一个月的工资报酬,但人事却告知小王,公司统一放的是无薪假,故小王这一个月不能领取工资。

小王对公司的回复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期间的一个月工资报酬。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能否单方决定给员工放无薪假?

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期间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现公司因为门店所在商厦需要装修只能暂时停止营业,公司在暂停营业期间并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继续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与公积金的相关费用。在此期间公司安排员工放假回家待岗,员工并未付出劳动,故公司没有义务在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小王认为:自己在公司门店暂停营业期间未能付出劳动,是因为公司的原因无法安排工作任务,而非自己的原因所造成。故公司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合同期间应有义务给员工安排工作任务。现公司单方面宣布暂停营业并要求员工放假回家,在不能给员工安排工作机会的情况下,仍应当支付在暂停营业期间的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故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违法,裁决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停工期间这一个月的劳动报酬。

律师说法:

唐毅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及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劳动争议,对于这个问题,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劳动部印发的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也同样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处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凡是“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均应支付劳动报酬。何为“非因劳动者原因”在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理解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行为而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情形。

2、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若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数额不固定,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超时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则一般以劳动者前十二个月正常出勤所能获得的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其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劳动报酬较为适宜(可以扣除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通过工会或与劳动者对在此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进行协商。

相关法律知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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