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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末参加单位培训
杨先生在一家外资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上月的一个周末,公司举办了一场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讲座,邀请某高校知名教授前来授课,学习时间和正常上下班一致。公司要求财务部员工全体参加。杨先生正想参加该项资格考试,便积极参加了这次培训。根据该公司规定,员工加班后可向人事部申请调休。培训结束后,杨先生提交了调休申请,但被告知此次培训不属于加班,不能调休。
点评:
周末安排员工培训是否应该认定为加班,关键点在于该培训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以及培训的目的是否因为工作需要。如果培训是自愿性质的,可以放弃,培训目的仅仅是提高员工的个人技能,那么这样的培训就不属工作性质的培训,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本案中,杨先生所在单位举办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讲座,并非因工作需要,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不能认定为加班。
相关法律知识:
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就叫“加班”。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