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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9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后,处理机关应依《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