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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002年12月来到某销售公司工作,于2003年6月签了为期三年的正式合同,职务为业务经理,月工资为2000元,工作每满一年,按上年工资的10%递增。他负责小家电商场时,2000元做的货架由于某种原因进不了商场,老板认为是王某的责任,让他承担2000元费用。后又提出有一部分货款没有收回,由此,免去他的业务经理职务,王某不同意。于是老板提出解除合同,工作至2004年6月23日。但5、6月份工资一直没有给他,理由是扣他2000元货架钱。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补偿一个月工资,也没给。当员工工作中出现失误时,老板就借机以惩罚或赔偿为理由拖欠工资不发。这是一种变相克扣工资的方式,以此拖欠工资是违法的。王某可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去举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注意到60天的时效。要注意带好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发生用工关系的凭证,例如劳动合同、工资欠条、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用来提高自己的胜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