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站撤销了,工人们以前未发的加班费和未办理的医保和公积金还能否要回?
我们是浏阳市政府交通局下属的国有企业道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下的收费站合同制工人。现收费站按国家政策拆除,公司与我们解除合同。请问:1.历年工作期间从未发过节假日加班费,现在我们可否要求补发?
律师解答:
1、可以主张2年内的;
2、要看具体情况!但主张又何妨?反正不需要费用!
3、可以主张,个人情况不同,每天三倍工资!
4、在维权时效内的可以主张!
5、2008年以前签订的合同上有违约金的可以主张!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的规定,如果:1、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用人单位欲降低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用人单位以原条件或提高条件来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