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努力改善我市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最大限度地预防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全力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1.2制订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清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在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考虑群众的理解和承受程度的基础上出台政策措施,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防范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机制、工资集体协商和保障机制、劳资双方对话机制,政府、社会、企业的沟通机制,突发性事件政府介入机制和劳动仲裁司法部门联动机制,及时消除诱发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各种因素,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劳资纠纷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由发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处置。
(3)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统一政策宣传、答复口径。
(4)快速反应、防止激化。建立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联动协调制度,提前介入,统一调度,事前做到信息反应灵敏,事中做到依法、及时、稳妥,事后做到跟踪督办落实。坚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做到谈清问题、讲明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尽快劝返,防止矛盾激化。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急响应工作。
2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市改善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1.1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改善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涉及劳动关系、劳资纠纷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2.1.2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市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副主任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法制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局、市总工会、市应急办、市妇联和团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