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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市某单位工作的汪先生日前拿着一叠200多天的补休单来到报社,述说了他在单位遇到的不公正待遇:他在目前的单位工作了近10年,由于事务性工作多,这10年中晚上加班成了家常便饭,即便是国定假日也没休息。去年,考虑到调休多可能来不及用,他向单位提出改发加班工资,可单位不同意还是发了补休单。他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事实上,将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已非个别现象,这一情况目前在上海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徐汇区劳动部门曾接到一位女士的投诉电话,反映她在离开原单位时,原单位仅用很便宜的价格购买她多年积攒下来的补休单。那么,职工加班单位是否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明确回答,除休息日外,不可以。这位人士指出,《劳动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职工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就是违法行为。市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给补休单,只能反映加班收入与平时工作收入同等。显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损害了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