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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北京某公司员工,2003年1月1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劳动合同规定我在业务部门从事营销工作,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等。但工作后,公司经常要求我加班加点工资,法定节假日几乎都在加班,从来没有加班工资。我想知道,公司是否侵犯了我的权利?
答: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公司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你不同意,必须提出异议,没有对劳动合同提出异议,表明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你们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依法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规定。那么你就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你要吸取教训,认真签订劳动合同。【相关阅读】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7天加班费最低519.6元“两节”加班工资三倍双倍各四天劳动部门:“年终红包”不能抵加班工资长假加班工资怎么算?加班工资如何算:计时还是计件?年薪制的员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如何计算才能防止加班工资被克扣自愿加班能要求加班工资吗?
编辑:food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