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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怎能少?

发布时间:  浏览: 511 次  来源:网络

    因为任务紧,企业要求员工加班加点也是平常不过的事。然而老板总是希望马儿跑得快又少吃草甚至不吃草,在支付加班工资时常常耍些小心眼。

    本期案例中,老板在加班工资基数上做文章,损害了员工利益。遇到类似的情况,职场中人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案情回放】

    2002年7月,汪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台资企业工作。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元,视工作成效另发奖金。汪某对工资收入比较满意,工作也干得很顺手。但没多久,她就充分领教了台资企业的抠门。

    公司不和员工打招呼,没得商量,每天安排2-3小时的加班。最初,汪某不满意如此强度的加班,不过最后也忍了,心想,好歹有加班工资。不料,公司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在工资基数上大做文章。本来,按照合同约定,汪某月工资是2000元(公司实行的是结构工资制度,包括基础工资800元、岗位工资800元、等级工资400元),公司没用2000元作标准,却按照月基础工资800元折算每小时的工资并按100%予以发放。

    汪某在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最终,公司被裁决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200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并且按每小时工资的150%向汪某支付加班工资。

    【点评】

    汪某所在的台资企业在两个方面违反了劳动法规的规定。

    一、违反了国家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对企业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本案例中,汪某所在企业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就单方面决定加班加点,在程序上违法;而且每天加班2-3小时,违反了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

    二、违反了国家有关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标准的规定。

    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每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例中,企业与汪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其每月工资为2000元,企业却按基础工资800元折算小时工资并计算加班工资,违反有关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

    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倍数问题上,企业用汪某本人小时工资的100%作为加班工资标准,也违反了有关加班工资标准应该为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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