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9月8日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中秋节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9月13日和9月15日公休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给劳动者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9月8日新华社消息)。
劳动部门把自己变成“布谷鸟”,一到法定节假日便“飞”出来向劳动者大声宣传节假日加班工资政策,其目的不外乎是对劳动者进行“普法”,以让更多的劳动者能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从而拿起法律武器挺身而出,与黑心“老板”进行斗争。
开展普法宣传,这很有必要,问题是,就算劳动者人人都知晓了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都知道了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他们敢“出手”吗?现在要想找一份稳定的工作非常难,找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就更难了,谁敢为了区区几个加班钱,不计后果地去和“老板”撕破脸皮?要是人家因此怀恨在心,断了你的升迁路,借故炒了你的“鱿鱼”,那怎么办?
显然,劳动部门的这种“布谷鸟”式的“节前提醒”效果非常有限,甚至为零。那怎样才能让节假日加班工资政策最大限度落到实处,让节假日加班的劳动者都能拿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加班工资呢?我看,劳动部门应调整工作思路,不要再把“着力点”放在“提醒”上,而是组织力量,在节假日期间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争取多抓获几个不守规矩的“黑老板”。等到节假日过后,及时通过媒体公布执法情况,向劳动者公开“述职”,用丰硕的执法结果,用严厉的问责罚单,来警告所有“老板”:心莫黑,心黑必被捉。这样一来,一到节假日,保准“老板”们一个个小心翼翼,道理很简单,谁不怕自己上劳动部门的“节后述职报告”,被罚得鼻青脸肿,弄得身败名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