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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读者余维来电咨询:我是一家国企的技术工人,从今年2月10日起,公司安排了全体员工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在没与员工协商的情况下把培训时间安排在每周末,并且不能请假,否则算旷工。事实上,培训结束后,员工必须在公司做平时的工作。尽管很多员工都有意见,但想到培训是为了自己好,大多数员工也就同意了。但我想不通的是,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公司培训安排在周末,并还要工作,工资不但不会增加,我们还要支付培训费。请问:员工参加公司安排的在周末进行的员工培训,算不算加班,有没有补贴?主持人:《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变相地将周末变为工作日,而且不给加班费,这无疑是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对此,公司必须予以纠正。如果与公司协商无果,你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请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