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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缝纫女工,最近公司承接了为外商来料加工的订单,交货期很紧张。公司发出通知:为完成订单,每天加班2个小时,星期六、星期天不休息。随后公司在中层干部会议上强调:全体职工必须按要求加班,除按计件工资外,每天再加50元;不按要求加班的,每天扣50元。
我因为母亲年龄大身体不好需照顾,因此常加班1小就回家照顾母亲。到次月发工资时,我拿到的连最低工资标准都不够。去找人力资源部经理,他回答说,你有6天没按公司要求加班,还有4天只加班1个小时,因此扣你400元。这种做法对吗?
答:《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公司未与工会组织和职工协商,就要求职工加班,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加班除了要征求工会同意外,还必须得到职工同意,公司是不能强迫职工加班的。对不服从公司加班要求的职工罚款是违法的。再说,对不加班职工扣除工资只是在中层干部会上口头传达,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该项内容。即使有这个规定,也与国家规定相违背,没有法律效应。因此扣你400元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