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453 次 来源:网络
深龙劳仲案终字(2009)第A191号
被申请人:深圳XX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赔偿金、加班工资、工资等争议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委提出申请请求,经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8日。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标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工资为2200元/月;第二份约定被申请人按照国这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时间,申请人应招待被申请人规定的工作时间,工资为3000元/月,可视为双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即确认申请人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9小时和每周工作5.5日,每日工作8小时的工资是3000元/月。因此该工资约定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应视为有效。
<Pclass=MsoNormaltext-indent:">经查,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7日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