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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同时,《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关于首席代表,《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但是,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