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集体合同(合同)由"北京某机械制造公司",一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资企业,其法定地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街2号(下称"公司")与"北京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会",一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工会,其办公地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街2号(下称"工会",并与公司合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订。
前言
根据北京某专营公司于1992年7月18日签订的合资合同和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公司应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以明确公司职工雇用的条款和条件,并规定公司应与职工个人签订个人劳动合同。
合同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为促进公司发展,调动职工积极性,正确处理公司与职工的关系,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平等和友好协商签订。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在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及与职工利益有关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原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工会应协助公司搞好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项基金,教育职工认真履行个人劳动合同中载明的义务,配合公司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内:
1.1"雇员"系指由公司雇用的取酬人员,但不包括合资合同第46条所述少数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
1.2"主管人员"指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行使主管职能的任何雇员。
第二条职责
2.1公司与员工的共同义务
雇员应勤奋地履行其职责并努力促进公司的业务,公司应就雇员的劳动向其付酬,并促进雇员福利及努力改善雇员的文化生活。
2.2雇员的具体职责和义务
(a)每个雇员的责任将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随时代表公司予以确定。
(b)每个雇员必须按照其主管人员的指示尽最大的努力认真执行任务,与主管人员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个人劳动合同以及公司颁布的工作规章的规定。
(c)所有雇员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I)小心操作交给他们的设备和工具;
(II)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与其他雇员随便来往;
(III)不向公司外人员或在履行职责时不需要了解有关情报的公司内人员披露有关公司业务或经营的情报,除非经公布的法律或法规强制要求公开这些情报;
(IV)受公司雇用期间,除经公司批准,不得受雇于公司以外的其他雇主;
(V)避免有损公司声望、名誉或业务的行为;
(VI)未经同意,不得为个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钱或财产。
(d)鼓励雇员提出改进公司经营的意见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安全、工作环境、产品质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见和方法。提出值得受奖励的意见或方法的雇员将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e)除经公司管理部门明确授权,雇员无权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达成任何交易或订立合同或作出其他行为。
2.3公司的具体职责
(a)公司将尊重雇员的人格和个性,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其安排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任务。公司将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b)公司鼓励管理部门、主管人员和雇员之间的和睦关系,并适时颁发公司业务有秩序进行所必须的工作守则。
(c)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条和与雇员个人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所述发给雇员基本工资和提供补助。
(d)公司应按《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办公设备。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包括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该笔金额应作为公司开支。工会可以按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