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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的王某2009年11月应聘到寿光某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王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月薪6000元,全权负责该公司的一切运作事务。2010年6月,王某由于与公司董事长在经营理念等方面存在矛盾,决定辞职。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则认为,王某作为总经理负责公司事务,其对内、对外代表公司,可免签劳动合同。双方对此争执较大,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职位虽然是总经理,但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当按法律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辩称不成立。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