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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复员、退役到企业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的工资待遇应作适当调整。调整意见如下:
(一)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分配到企业后,军龄(含入伍前的工龄,下同),满3年不满5年的定8级(指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标准,下同),满5年不满8年的定10级,满8年不满10年的定13级,满13年不满17年的定15级,满17年以上的定17级。
(二)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在部队获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包括志愿兵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同时受到晋级奖励的。但不含获集体二等功的),可在上述定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级工资。
因工负伤提前退役、军龄不满3年的,可以执行8级的工资标准。
(三)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到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工作,经考核合格确定工作岗位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岗位技能工资。
(四)退役的志愿兵、义务兵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工资,低于所在企业同期参加工作或同类人员大多数人的工资水平,可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大多数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照原省劳动局(90)鲁劳薪字第286号文件确定了工资,并且本人现行的工资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水平的,可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不能按照本文第(四)条重新确定工资。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复退军人工资待遇的通知》(1995年6月7日鲁劳发[1995]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