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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年度工资增幅不得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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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了解到,2004年工资指导标准已经出台,企业年度工资平均增幅不得超过15%。

    据劳动工资处的工作人员介绍,工资指导线分基准线、上线和下线三个部分,各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的效益情况,自主确定运行区间,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幅度,合理安排工资分配。经济效益好、工资利税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或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当的企业,工资增长在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运行,且年度工资平均不得超过15%。特别是烟草、盐业、电信、电力等垄断性行业工资增长要严格控制;工资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一般或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在下线和基准线区间内运行,且年度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不得超过10%;经济效益差,和非政策性亏损企业,工资增长可在下线幅度内运行,但其支付给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据悉,根据全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计今年全省财政收入322亿元,增长13%。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7384元,增长7%;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613元,增长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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