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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8年及其以后转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后,其职务工资、机关级别工资的正常晋升,以其转业时的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按沪人[199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正常晋升的考核年限均从转业的当年开始计算。
2.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和机关级别工资时,均以军队组织向地方移交时的军队职务、任职年限和军龄为准。
3.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工作以后调动工作的,按沪人[1997]173号、21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职务变动的,新任职务高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机关级别工资按沪人[1997]173号、212号文中有关职务变动后确定工资的办法执行;新任职务低于或相同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对应地方职务的,其职务工资、机关级别工资不变。
4.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确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