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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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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支付

    1.试用期按下列规定支付工资:

    (1)初中毕业生一般不低于3级;

    (2)普通高中、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一般不低于4级;

    (3)大专毕业生一般不低于5级;

    (4)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不低于6级;

    (5)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双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一般不低于7级;

    (6)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不低于8级;

    (7)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不低于9级。

    2.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工资:

    (1)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按本单位岗位技能工资制规定及其新任岗位支付其工资。

    (2)在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一般按提高1至2级支付其工资。

    3.实行学徒期或一年见习期制度的,试用期满后,仍在学徒或见习期的,其工资按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工资。学徒或见习期满后,在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一般按提高1至2级支付其工资。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根据同工同酬原则,按本单位岗位技能工资制规定和新任岗位规定,支付其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按上述水平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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