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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而支付其应得的全部工资报酬。
全部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补)贴和所在岗位的平均奖金。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经单位批准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