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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资要有证据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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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过后,大批农民工又要离开家乡,到城市打工谋生。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很难一下子清除,笔者希望农民工朋友在找到新工作时,增加订立合同时的证据意识,以利于今后追讨欠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然而,当前仍有一部分工人,主要是集中在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至今不但要不回所拖欠的工资,而且即使告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也无效,甚至起诉至法院,也未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原因之一是农民工头脑中缺乏证据意识,雇主拖欠工资无相关证据证实。有的农民工无劳动合同,有的不知道雇主到底是谁,有的自己受雇于什么地方都说不清楚,有的农民工反映的是陈年旧账,根本不知道诉讼时效的规定,有的甚至连工钱欠条等相关证据都无法提供。据曾多次代理过农民工讨薪案件的一位律师讲,许多农民工在向我咨询讨薪时不知道该说些什么,更不知道提供什么证据。求助的农民工没有和雇主签订合同,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几乎所有的依据都来自口述。农民工缺乏足够的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注意搜集证据,处理起来往往困难重重,费尽心思结果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去年4月,老许在路边等活干,这时过来两个人,一人自称姓王,一人姓李。说在某花卉公司负责基建施工,请老许帮忙,双方言明每日工钱70元。老许辛辛苦苦干了一个月的活,却没拿到一分钱,原因是王某已无踪影。老许找李某,李某称他不管发工钱,向工程承包人讨要工钱,承包人称工程已分包给王某的哥哥,由他支付工钱,而王某哥哥也不知去向。无奈之中,老许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要劳务费2550元。

    由于老许没有提供张某拖欠劳务费的相关证据,故判决驳回老许的诉讼请求。

    为了成功追讨工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给拖欠者以及黑心雇主有可乘之机,笔者建议,农民工在被雇用时要加强自我保护观念,牢固确立证据意识。首先,用工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一式多份,盖章签名,农民工自己保存一份。尽量少用、不用口头协议。如采用口头协议,也要有多人在场作证。其次,书面用工合同、协议(含口头协议)中对劳动报酬、福利、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要尽量详细。第三,一旦出现不能按时如约发放工资的情况,要及时要求雇主写出欠条。第四,一旦雇主拖欠工资,农民工索要无果,就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应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第五,追讨工资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超越诉讼时效,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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