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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核定职务控制幅度内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档案工资为;
1、聘任为高级职务,工资低于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九级以下的,按九级标准(118元,112元,125元)执行;
2、聘任为中级职务,工资低于十级副的,按十级副标准(98元,101元,104元)执行;
3、聘任为初级职务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上友谊赛工资标准额外负担均为当时的实际标准数额,应随着工资标准的调整而做相应的调整。
[参见原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局《关于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有关工资问题的通知》(1988年5月10日京职改办字[88]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