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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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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985年至1991年底,经省、市政府批准,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性质的,其职工工龄津贴按5角计算套入企业工资标准的,每人长一级工资。

    (二)1992年1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性质的,其职工工资按三项之和减5元就近上靠再长半级工资的办法加以确定。个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在工资待遇上也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1992年以来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变为企业性质的单位,原经省、市政府批准职工享受的职务补贴,可按实际数额核给企业。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核入工资总额基数,非挂钩企业核入工资发放计划。

    (四)这次转轨变型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审批程序时间,市属企业由市劳动局确定;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省劳动局审批,起薪时间不得早于1992年1月1日。

    [详见辽宁省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4日辽劳(薪)[199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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