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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发布时间:  浏览: 538 次  来源:网络

    (一)职工因卖淫嫖娼被收容教育期间,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等待遇应停止执行,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费。

    (二)收容教育期满回企业,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恢复其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待遇,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和各类补贴由企业重新确定。

    (三)被收容教育人员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的规定执行。

    [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1997年5月30日劳办发[199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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