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期工资待遇
1、分配到学徒岗位的,其学徒期间的生活补贴费为:
(1)参加农业劳动不满1年的(从16周岁算起,下同),学徒期间生活补贴费按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参加农业劳动满1年不满2年的,学徒第一年发给学徒第二年和生活补贴费,学徒第2年、第3年,发给学徒第三年的生活补贴费;
(3)参加农业劳动满2年不满3年的,学徒期间执行学徒第三年的生活补贴费。
(4)参加农业劳动满3年的,不实行学徒期间的生活补贴费,按初期工资待遇执行。执行初期工资期限为一年。
2、分配到实行考察期、熟练期及参加农业劳动满3年以上的,实行初期工资待遇。
3、分配到技术对口岗位的,实行3至6个月考察期。
4、分配到普通工、熟练工等岗位的,实行熟练期,熟练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人员的初期工资标准,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为52元(即当时的标准,编者注),在企业单位的为二级正。
(二)转正定级工资
1、分配到企业单位的:
(1)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农转工人员学徒期、考察期、熟练期及执行初期工资待遇期满后,根据转工前参加农业劳动年限,结合本人转工后的工作表现,按下列标准确定档案工资;
①原参加农业劳动时间满3不满面5年的,定级工资标准为四级副;
②原参加农业劳动时间满5不满8年的,定为五级副;
③原参加农业劳动时间满8年不满15年的,定为五级正;
④原参加农业劳动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定为六级副;
⑤原参加农业劳动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定为六级正;
⑥原参农业劳动时间满30年以上的,定为七级副。
(2)分配到技术对口岗位,原从事技术工作满25年以上的,可定为七级副。
(3)对转工后工作表现较差的,评定工资等级时间可适当延长。
(4)没有执行《北京市国营企业工人工资表》而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企业,可参照上述工资水平酌情办理。
2、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
(1)原参加农业劳动时间满3年不满5年的,一般定为52元(技术工人工作满一年后定为58元);
(2)原参加农业劳动时间满5年不满8年的,一般定为58元;
(3)原参加农业劳动时间满8年不满15年的,一般定为64元;
(4)原参加农业劳动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一般定为70元;
(5)原参加农业劳动时间满20年以上的,定为76元。
以上均为当时的工资标准额,以后应随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三)农转工人员的工龄,应从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领工资之日起计算。
(四)农转工人员评定工资等级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应按转评定的工资、上年度本企业平均实发奖金额、副食品价格补贴三项收入之和分别与个人在转工时核定的平均收入相比较,重新核定他们的生活补贴数额。
[参见原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工资待遇的补充处理意见》(1987年2月20日[87]市劳资字第49号)、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工资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1991年10月4日京劳资发字[1991]3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