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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规定,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情况实施一次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是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监督检查内容每年年末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自查情况和主管部门复查情况,汇总上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三是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四是对重点检查企业,可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三家共同专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报告。
五是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情况实施监督,对不按规定进行审计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其进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审计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