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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李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2000元。但到了发工资的时候,该公司却以种种借口克扣其工资。今年初,该公司竟无任何理由地将其辞退。李某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辩称,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都是对单位的处罚,两者只能择其一;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只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未规定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同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吗?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上述两种责任是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制定的,重复适用并不冲突,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应包括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赔偿金。该公司的辩称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