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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补应否属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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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如果房补是按月支付的补贴,则应属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理由和依据如下: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划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计算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基准工资,但应减去其中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4、《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的工资包括:(一)计划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5、《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基于以上规定,特别是最新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如果房补是按月支付的补贴,则应属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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