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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 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 《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 权决定。 (2)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 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 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 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夫妻对共同财产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 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 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