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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规定:
1.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工资的、外收入等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2.企业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领取工资内、外收入的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
3.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劳动工资、津贴补贴、其他收入等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 人员必须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请求处理。上级主管单位在接到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的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决定承 担责任。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必须报财政、劳动保障、审计机关,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负责处理。劳资、会计机构或劳资、会计机 构或劳资、会计人员不向上级主管单位或财政、劳动保障、审计机关提出报告的,也负有责任。
4.企业必须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等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