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工资损失计算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作者:张志胜,北京律师,13520840484) 一、基本案情 2007年5月,李某驾驶私家车经过北京市崇文区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逆行的张某发生碰触,致使张某倒地,头部发生骨折。交警到场后表示,张某系全部责任人,但是,为了尽快处理事故,在认定书上记载,李某负全责,李某为了息事宁人,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随后,李某将张某送往北京市天坛医院治疗,经过检查,张某病情并不严重,只需要休假两周即可。 2007年12月,张某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张某误工损失15000元人民币。北京市崇文区法院根据张某提供的由北京市某咨询公司出具的工资单认定了工资数额并判令李某支付误工费15000元。李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李某代理律师表示,工资收入应当附带完税证明,否则,具有伪造之嫌,加之,张某年近65周岁,退休在家,月薪15000让人难以置信。二审法官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金某交通事故一案中,原告提供了自己的完税证明却得不到法官的认可,非要出具单位的工资损失证明方可认定损失数额。 二、律师评论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等损失的确定依据。一般而言,受害人因为住院治疗等休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应当作为误工费的主要计算依据之一。除此之外,兼职人员的兼职工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理应得到支持。可是,如果是私营业主,其收入表现形式不是工资,而是经营性利润,如何计算?难以一概而论,这也是法律在保护私营业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一个欠妥之处。 2、确定误工费等损失时,举证责任的划分与证明强度的把握。一般地,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这是没有疑问的。如果对方反驳,则需要提供证据。但是,证明强度问题很难捉摸:究竟需要完税证明与否?案例中法官让人捉摸不透。从法理上讲,完税证明作为国家机关提供的证据,效力当然强于一般书证,也很难造假,因此,当事人提供该类证据应当予以提倡。可是,完税证明是否为必备证据?从案例看,司法实践中给与了否定的答案。 3、受害人病假期间单位所发基本工资是否该扣除。一般而言,即使受害人休假,单位也可能发放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病假工资,所以,当事人出具工资证明后,对方很可能要求将该部分工资从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中扣除,然后计算受害人工资损失。这种要求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方必须举证证明受害人在病假期间单位发放基本工资的事实、发放数额等。否则,如果法官单纯依据“常理”推断,简单的扣除“基本工资”是没有道理的。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第2款: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2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工资损失计算标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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