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我公司一名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公司提供在职期间(3年半)的全部工资条并在上面加盖公章。请问,公司能否拒绝?
【律师回复】
关于工资清单的保存时限,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有如下规定: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另,《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有如下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依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员工交付一份工资清单,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员工是有权利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解决的,届时劳动部门也会依法责令公司提供给员工。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工资支付表的保存时限为两年,对于超过2年时限的工资单,如果公司未能留存,不能再提供给员工本人,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律师:曾凡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家顾问律师网首席律师。2010年10月24日星期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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