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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的住房政策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享有四项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占有权和使用权大家都知道,所谓收益权就是现在买的房将来出售或出租,收益归个人所有。
而购房人可以把房子作为抵押进行贷款,还可以把房子当成私有财产转赠或继承,这些都属于处置权。
在具体的权能上,占有权和使用权这两个权利,以标准价买房的产权和以成本价买房的产权是一样的。而在收益权和处置权上,以标准价买房和以成本价买房是不一样的。比如在收益权上,按成本价买房之后以市场价出售,扣除土地收益金和有关税费后,剩下的收入就全部归个人所有。而按标准价买的房屋,扣除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后,剩余的收入6%由原来的售房单位拿去,94%是个人的。职工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享有充分的处置权,也就是享有自主支配房屋的权利,包括出盘、出售、交换、抵押等,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处置权上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一是不能擅自出售或出租房屋,如果要出租或出售房屋,必须征得产权共有人即原产权单位的同意。二是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是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或租用权。三是房屋售价需经房产交易部门评估作价,也就是说,不允许有第三方私下以高于房产交易部门评估的价格购买或租用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