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浏览: 401 次 来源:网络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许多对《劳动合同法》理解不够系统化的法律学者及法务实践工作者,笼统地理解为,双倍工资的截止时点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其实不然,这种笼统的理解简单地应用于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错误的。现分类解说如下:
一、可获得11个月双倍工资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可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同时被视为自满一年当时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地有权随时要求用人单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可获得长于11个月双倍工资的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之日起超过一年,且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则用人单位同时构成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