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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不及时职工辞职应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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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对职工的工资发放推迟到每月的28日,但未对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当年6月,黎某便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该公司认为黎明是主动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只得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仲裁委支持了黎某的请求。

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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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王律师(咨询电话:138 1019 8499), http://www.jobems.com/blog/default.asp?BlogID=700045&BlogType=1 中国房产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专家型房产律师专业提供房屋买卖咨询、房屋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房屋拆迁补偿、离婚房产分割纠纷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可预约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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