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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处理是: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当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
如果女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时间应确定至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如女职工“三期”期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双方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工资至“三期”期满之日,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三期”工资如下:
1、孕期工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即“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停工,在停工期间未能调配职工做其他工作的情况下,停工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停工津贴:(一)停工在六个工作日以内(含六个工作日)的,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职工;(二)停工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职工。”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孕期工资;
2、产期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
3、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