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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延长时效 缩短仲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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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6月份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份通过就业促进法,本届常委会今年通过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这部法律加上前面通过的两部法律,对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从整个制度上来看,更加完备。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是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个要求。

    李援表示,当前存在的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第一,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第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现在的一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

    针对这些问题,法律有针对性地做出了一些规定。

    第一,对调解予以强化。把着重调整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作了规定,整合了现在社会上已经成立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来参与劳动争议。比如说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一些组织,大家都来参与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延长了时效。现行的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法这次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

    第三,仲裁的期限短。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那么按照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倍。

    第四,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缩短的这些案件规定为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举个大家比较好理解的,数额较少,我们规定12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以下案件。截止到2006年的10月份,全国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是810元,12个月就是9700多元,不超过1万元。也就是说,9700元以下的案件在深圳就可以一裁终局。数额最低的就是西北地区,月工资最低标准270元。12个月不会超过3500元。这样的千、八百块钱对劳动者来说,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所以把这一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就可以大大缩短周期。

    最后,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五个方面实际上构成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次规定的主要内容。

    有记者提出现在有一些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一些裁员的现象,李援对此表示,等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者维权的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如果再违法的话,一些劳动争议恐怕就会更多地提出来。按照现在的劳动调解仲裁法遵循的公正、及时、方便、快捷的原则,能够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劳动争议大量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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