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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劳动争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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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实中,由于劳动仲裁机构从无到有,在受案数量的压力下,仲裁员数量迅速膨胀,仲裁员素质总体不高,而包含外国人的劳动纠纷案件往往比较复杂,为保证正确审理,目前在上海,仅有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但应当注意的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仍应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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