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庆节放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怎么办?
国庆节放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此时职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费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
三、加班费是否要缴纳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四、我国法定节假日
元旦:12月30日~1月1日,1月1日(周一)补休,共3天
春节:2月15日(除夕)~2月21日,2月11日(周日)上班,2月24日(周六)上班,共7天
清明节:4月5日~4月7日,4月8日(周日)上班,共3天
劳动节:4月29日~5月1日,4月28日(周六)上班,共3天
端午节:6月16日~6月18日,6月18日(周一)补休,共3天
中秋节:6月16日~6月18日,9月24日(周一)补休,共3天
国庆节:10月1日~10月7日,9月29日(周六)、9月30日(周日)上班,共7天
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很多职员都是可以休息的,但是像餐饮业的职员一般会被要求加班。很多职员在入职前,与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之中,一般就会有关于加班费的支付规定,若是单位虽然要求职员加班,但是却不愿支付交班费,此时无疑是可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