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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年过节费不缴纳个税的吗?

发布时间:  浏览: 496 次  来源:网络

一、有过年过节费不缴纳个税吗?

没有不缴纳个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从单位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不属于该文件所列举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范围。因此,现金形式发放的过节费不属于福利费,应属工资薪金。

过节费,不管放在哪个科目核算,都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过节费可以抵冲加班工资吗?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福利比较好的,逢年过节的,会发给员工一部分过节费。

对此,有的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就以已发放过节费为由,用过节费代替加班费。其实,这是错误的。

用人单位发放过节费,属于单位的福利待遇,与劳动者是否加班无关。

从法律意义上讲,过节费是一种约定义务,不是法定义务。

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这是一种法定支付义务。所以过节费不能冲抵加班工资。

二、个税的征收办法

1、征税对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上面所说的,过年和过节的费用都是属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福利费,此费用也是属于工资的一部份,必须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用人单位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款来,一定要先扣了税钱再来进行发放,从而不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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