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到退休年龄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继续在单位从事原来的工作,双方形成的依然是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从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表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确定劳动者与单位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依据,与年龄并没有必然联系,到达退休年龄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但是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必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自此保险待遇纠纷就纳入法院处理范围。此项规定是基于当前的社会现实,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作出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保险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义务缴纳社会保险。
因而,判断一个劳动者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除了看年龄是否达到退休条件之外,还要看劳动者是否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可见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自行终止,如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劳动关系才能自动转变为劳务关系。
2、从最高院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的最新批复来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这也是从另一个角度释解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3、从现实情况和法理上来分析
首先,目前的法律法规中,除了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之后的其他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
其次,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达到退休年龄却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情况非常普遍。如果不区分劳动者是否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一概认定劳动合同终止,这对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今有大量失地农民进入城市,过去依靠土地、由子女养老的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城镇中也有大量的下岗职工,他们往往由于年限不足等原因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对于这部分达到退休年龄,但还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来说,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因为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应当赋予他们劳动法上的保护,此时双方的用工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仍然要适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的规定。基于此,劳动争议解释三规定依法享受退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言外之意是,如果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不能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我国国家法律规定,男性退休年龄是在60岁,女性退休年龄是在50岁。如果是公职单位的话女性退休年龄还必须往后推五年。退休年龄到达之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但是我国并未明确规定退休之后不能进行在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签署返聘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