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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补差额怎么算?

发布时间:  浏览: 454 次  来源:网络

一、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工伤赔偿补差额怎么算?

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比例情况来进行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所以若肇事者全责的话,应认定为工伤。

2、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是否可同时享受,各地规定不一。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是交通事故先赔,工伤补足差额;而河北是交通事故与工伤可同时享受。所以要看你所在的省有无特别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双赔。

3、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使交通事故和工伤可以同时享受,医疗费是不可以重复赔偿的。如果肇事者已赔付医疗费,则社保不再支付医疗费,即使支付也会要求退还;如果肇事者未赔付医药费,则可要求社保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保向肇事者追偿。总之医疗费用是不可能双赔的。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本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构成工伤认定的条件的,则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来进行赔偿相关损失,但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相关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后作出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还需要结合实际的伤残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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