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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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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内容是什么?

1.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二、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力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肌体内,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亦即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和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使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一种人身关系。

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周期比较长,一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还需要更长时间。形成体力和脑力的劳动能力需要大量的投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部分投资主要是劳动者个人负担的。

3、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劳动能力一旦形成是无法储存的,而过了一定时间又会自然丧失。

4、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劳动力仅是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劳动力的上述特征要求国家对劳动力的使用采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既能使劳动能力得以发挥,又能使劳动者不受伤害。因此,尽管劳动力就其存在来说,总是个体的,但在调整过程中,将其视为集体的劳动力或社会的劳动力,以对个体的劳动力进行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来处理劳动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下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如果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那么是需要追究相关的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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