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依据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关于工伤后的待遇的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治疗期间,劳动者因不能参加工作,所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在此期间劳动者仍享受原来的福利待遇,同时用人单位依法负责需要护理的劳动者所需的护理费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公出差、由于工作原因、上下班期间、抢救、救灾期间产生的伤害,都可以判定为工伤,按照我国的工伤保险规定进行赔偿。我国的用人单位也应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确保工伤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