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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关系中试用期长短单位说了算吗?
不是的,试用期长短应依法律规定与合同期限挂钩。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
1、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2、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3、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4、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收入;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其实在试用期的这一块,某种程度上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的,比如公司规定的试用期的时间是两个月,但是经过两个月的考察之后,公司确实有可能认为该员工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这样的话,也就不存在之后的正式签劳动合同的这个流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