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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待遇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526 次  来源:网络

一、疫情期间工资待遇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二、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有加班工资吗?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因此,公务员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单位应当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给予补助。

三、疫情期间,员工因交通管制无法正常复工,应如何处理?

员工需及时提供证明(比如政府官方公告或已为公众所知的新闻、报纸等媒体报道)。如果该情况持续时间较短(7-10天为参考时长),建议按照原待遇(或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支付。如果该情况持续时间已经较长且未来情况不明朗,建议双方积极协商,按最低工资标准或所在地生活费标准支付待遇,或者双方友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各省政府部门规定的疫情期间的工资政策可以说也非常的详细了,综合考虑到了劳资双方面临的实际性困难,但是,整体而言,国家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在整个疫情期间根本就不给职工发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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