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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该怎样申报工伤

发布时间:  浏览: 482 次  来源:网络

一、用人单位应该怎样申报工伤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或工会准备法律规定的材料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首先,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患有被诊断的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一年期间内没有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注意申请的机构是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而不是安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在按照规定是省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时,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3、在申请时准备的材料有:记载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二、发生工伤后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1、申报垫付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用人单位持诊断证明书原件(首次申报需要);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清单及相关检查结果的复印件;住院提供首次病程、出院小结、住院期间检查费用报告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

2、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人单位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原件到社险分中心印《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工伤职工凭该通知书到协议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配置机构同经办机构结算(超过配置限额的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同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的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与对应医疗费同期支付到用人单位。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跨统筹地区就医的,用人单位应于该职工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险分中心申报,并提供交通费、住宿费的原始票据办理支付手续。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工伤伤残证》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票据到参保分中心办理待遇核定手续。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险分中心申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凭证。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1-4级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用人单位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死亡证明到参保分中心核定丧葬补助金。对于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职工在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后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8、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申报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填报《天津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审核名册》,提供供养亲属公民身份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工伤这个事情可大可小,小公司不一定是小工伤,大公司不一定是大工伤,所以作为企业,不管在什么保险一定要购买,如果是大工伤的情况下,也许企业会因此被拖垮。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都得是用人单位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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