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什么?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4、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5、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6、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8、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1、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3、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4、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三、第三章 工资清偿
1、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2、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债券形式替代,用人单位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没有按时支付的,应当在事件消除后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月,周,或者日支付,工资支付周期按照双方应当,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注销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